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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2-23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是学校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学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进行学术研讨与交流的重要平台。为切实加强活动中心的“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使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活动中心是北京师范大学举办校内各类文艺演出、联欢庆典、大中型会议、典礼仪式、报告讲座、影视放映等活动的主要场所。一般不承接营利性活动。

第二条 活动中心由校团委办公室负责日常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条 活动中心的使用遵循“申请与统筹协调相结合”、“重大活动优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如因学校重要活动需要,活动中心管理单位有权取消场地预定。

第四条 在活动中心举行的各类活动必须坚持“健康有益、积极向上”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 场地申请与使用

第五条 校内单位办公室主任或院系团委书记可进入学生活动中心预约系统(链接地址为:https://flow.bnu.edu.cn/reservation/fe/site/reservationInfo?id=417&platform_id=19)进行线上填写与审批。预约系统启用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中午12点,申请人可提前14天预约,寒、暑假期间不实行预约。

第六条 场地申请成功后,申请人需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单,并在活动开始前的至少一个工作日,将申请单交至活动中心206办公室,并与工作人员确定场地使用具体事宜(开门、布场、撤场、设施设备使用等)。

第七条 场地申请成功后,不得私自转让场地,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及内容,不得在场地从事与申请的活动内容不符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活动,并视情节停止该单位对场地的使用权。场地使用申请如发生变更,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系统内取消或修改预约,否则将影响申请方及所在单位下学期场地借用。

第八条 如需使用活动中心自带灯光、音响和多媒体等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在使用场地前,与活动中心管理员一同现下确认场地设施数量及完好状况,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活动中心设施设备表》。场地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负责卫生清理,将场地恢复原状,并配合本活动中心管理员进行设施设备验收工作。

第九条 活动中心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单位外接各类设施设备。音响、灯光等设施设备操作由活动中心相应管理人员负责,其它人员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进入操作间、挪动场地内所有设施设备。造成物品损坏和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使用场地造成损坏,无力赔偿的,应由指导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场地使用完毕后,活动中心管理员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出具《场地使用收费明细单》。使用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按照要求完成费用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活动中心所有安全通道在活动期间须同时开放。使用单位负责维持观众的入场、退场秩序,参加活动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活动中心周边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 活动中心内不得使用各类钉子、涂料、双面胶等物料,不得擅自在场地内的设施设备表面、墙面、门窗、台面、扶手等处乱涂、乱画、乱贴,不得悬挂或张贴任何物品。

第十三条 凡进入活动中心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共活动场所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活动中心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在学生活动中心内吸烟、用餐。禁止携带除饮用水外的各类饮料、酒类、水果进入。严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平衡车等驶入和停放。严禁携带宠物进入。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活动中心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和教育,对概不服从管理者,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五条 本活动中心配备防火、应急灯等安全设施。由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本活动中心是学校重点防火单位(部门)。禁止在场内和舞台上吸烟、使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一切危险物品入内;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接电线,不得使用明火、冷焰火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携带使用违章电器;除发生火灾,禁止动用消防设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5年2月